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将国务院可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各省级政府可受理审批的土地属性,《决定》作出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试点《决定》提出,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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