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较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对让更多农民能够分享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出台耕地农田用地“占补平衡”的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规定,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落实占补平衡。农民建房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中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占用的耕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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