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动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之规定,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4日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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